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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0 2019-04-01 来源:废气处理设备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现对2018年上半年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三大类共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安装环保措施

  2018年3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联合建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从事加工生产制冷设备过程中,生产加工泡沫保温板的车间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环保设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八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环保设施;无法封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案例二: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2018年3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矿区内料堆未完全苫盖,产生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案例三:工业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措施

  2018年3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日超工程塑料(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正常生产,但挤出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净化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州区环保局对其罚款三十万元,并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行为。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查和管理,环保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及时维修,保证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案例四:餐饮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措施

  2018年6月,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呀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长期不清洗,存在滴油漏风问题,导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入大气。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昌平区环保局依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的应当查封、扣押。

  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制定并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注:“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的一种指标)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提出了净化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全面控制餐饮业的大气污染排放。该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油烟和颗粒物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非甲烷总烃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餐饮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对净化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应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提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案例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8年2月,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华北电力大学燃气锅炉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所使用的热水锅炉没有进行低氮改造。经检测,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其十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达标排放作了明确的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对各种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锅炉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六: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

  2018年5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进行包装材料印刷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在对该单位废气总排口进行检测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区环保局对其罚款十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 2018年5月 25日起至 2018年7月9日止限制生产。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之一。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喷漆、印刷等工艺的企业,应该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案例七:重污染预警期间未按规定停产

  2018年1月13日0时—15日24时,北京市启动了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丰台区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区经信委确认的停产企业台账中,但是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停限产,仍在重污染期间进行产生有机废气排放的胶钉作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担负起社会责任,履行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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